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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法》修订案及其影响一、《劳动合同法》修订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其中《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条”和“第九十二条”的修改主要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修改主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管理。那么,后两条的修改无疑对我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更大,让我们先来看一看修订内容。
第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东莞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二、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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