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软件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创造、利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已融入软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文(简称4号文)第七部分是知识产权政策,涉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财政资金支持等方方面面。在政策落实方面,行业协会组织大有可为,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推动落实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推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软件产业,盗版一直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成为严重阻遏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根本上动摇了软件产业高速发展的根基,挫伤了广大软件产业从业者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本极低,更具有隐蔽性。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是4号文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的一大亮点。4号文第(二十七)条提出,要严格落实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为此,行业协会组织应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的研究,积极引导软件企业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机制的建立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难点在于,诉讼成本高周期长。通常软件侵权案件都是由该软件著作权人提出,市场上某个单位或某人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允许下销售或使用与著作权人相同或实质相似的软件。到底是否侵权,一般首先要委托经过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内容主要有非公知鉴定和同一性鉴定。司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信息了解不够全面、专业,导致法庭调查过程复杂、举证难,审判达不到预期目的,难以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
与司法途径相比,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信息,在诉前进行有效调解,从而解决纠纷,避免诉讼,起到节约诉讼成本的作用。国内软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尽量采用调解方法,以减少内耗。协会可以与司法机构合作,来提高行业威信,进行品牌经营,从而获得长远的发展。
积极支持软件企业在国际上捍卫知识产权
我国一些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走向国际时,经常遇到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有一些明明是我国企业有知识产权,却遇到了一些外国公司的无端指责,并要求索赔等。在国际上捍卫软件知识产权非常复杂,一方面在法律上熟悉国际法、打官司所在国的法律;另一方面在经济上要有强大的支持,知识产权官司都是耗时耗财的。
针对我国企业在国际上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4号文第二十六条提出,要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企业对申请财政资金不了解,不知道有哪些财政资金,什么要求,申请流程等。为此,企业应该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将政府的财政支持资金的政策宣传下去。同时,行业协会组织应该在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积极支持我国软件企业在国际上捍卫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