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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进村就开拆的“突击拆迁”,农民只能被牵着鼻子走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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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者(两全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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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 06: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首先,所谓“突击拆迁”并不是新鲜事,早已为相关规范性文件所明令禁止。更要紧的是,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所有人员名录分析透彻,让其社会功能发挥到极致才是我们当务之急要做的。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2550

2022年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就指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紧急通知》中还提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施征地。

据此,这种一启动就搞“大动作”的拆行为并不符合政策的规定。且对于有明确程序性依据的征收拆迁而言,“”与“”几乎是相伴相生的。

其次,被拆迁村民须警惕以“”掩人耳目,模糊拆迁行为程序、性质的“暗度陈仓”做法。简单地讲,老百姓常遇到的拆迁就两种: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前者系由地方主导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的行为,需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和补偿标准操作;后者则是以村民自治为主要依据的“拆旧建新”,并不涉及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一般通过村民会议等民主议定程序启动,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也有较大灵活性。

而在很多情形下,拆迁方往往混用各种性质项目的程序,如某项目为“农村棚户区改造”,则并非征收性质的“棚户区改造”, 而仅仅是打着棚改义的协议搬迁。

在一些案件中,拆迁方所提供的文件、通知从内容上限接近于征收,行文中大量借鉴590号令的词、表述方式,但质上却根本法保障被拆迁村民的补偿权益和救济权利,仅仅是为了“含糊过去”。

显然,这种刻意模糊掉项目性质、所依据程序的做法很容易侵害被拆迁村民的救济权利,让被拆迁村民“监督门”进而只能被迫签下协议。

第,“促签+进场施工”,双管齐下制造签约搬迁气氛。促签的方式主要就是设置目繁多的奖励金,辅以“签一户拆一户”“设立围挡保障拆迁区域安全”等说辞的进场施工。

周边环境面貌在短时间内的“工地化”将给被拆迁村民制造显著的心理压力和生活不便,即使未采取的“五断”逼签行为也同样能够带来不容忽视的心理震慑。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面对上述“突击拆迁”意图浑水摸鱼、乱中获利的做法,被拆迁村民切忌盲目“跟风”签约房,而要谨慎评估自家的补偿安置情况,确有不能接受之处的,可及时做好以下几件事:

1 首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初步的咨询对涉案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补偿的公平、合理与否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确定方向;

2 对项目明显不合法,补偿安置明显偏低的,要及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要求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发送律师沟通函等途径稳定局面,不在首时间因盲目签约而彻底丧失回旋的余地;

3 争取利用“村民自治”的参与权、监督权发动村民会议、申请听证,将对项目存在疑问的村民团结、组织起来,通过正当程序权利的行使明晰疑问的答案;

4 切提升对“促签+进场施工”行为的“免疫力”,不因此而轻易动摇、妥协。对施工甚至故意打砸破坏、“误拆”房屋的,要及时报警、取证,并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5 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提起关于补偿安置的复议、诉讼程序,引导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推动,令拆迁方“突击拆迁”的算盘彻底难以打响。

对于拆迁之事,按程序办,按法律推,看上去慢,际上。这样的道理,对于拆迁双方而言都是同样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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