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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飞的候鸟”上诉 “人肉搜索第一案”二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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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热心人

发表于 2009-7-12 10:59:05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中国法院网讯 由姜岩的死亡博客引发的首例网络暴力案——王菲诉张乐奕侵犯名誉权案于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宣判后张乐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网今日获悉,该案将于7月1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31岁的女子姜岩在博客上诉说自己丈夫有外遇后,从24层跳楼身亡。此后,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开办网站为姜岩讨公道,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刊登和转载了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因不堪忍受网友指责,王菲将张乐奕和大旗网和天涯社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另判决北京凌云交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在大旗网首页对王菲刊登道歉函;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三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天涯虚拟社区上的《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因特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交互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2008年12月29日,张乐奕正式向法院提出上诉,并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乐奕在上诉状中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他认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所有隐私均享有隐私权,只有合法的隐私才受保护;姜岩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公众利益,他指出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对此,他认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有权知恶,故对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张乐奕称,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姜岩博客披露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且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它网站已披露的事实,所以谈不上侵犯隐私权。

    张乐奕还认为“人肉搜索”以及部分网友的极端行为与“北飞的候鸟”网站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且“人肉搜索”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通前事实上已经开始。而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为以及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是导致部分网友过激行为的原因,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另外,张乐奕还在上诉状中对法院判决确认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出异议,他认为删除涉及王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婚外情的信息的全部3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只应删除文章中的部分相关信息。此外,张乐奕还指出,“北飞的候鸟”作为非经营性网站,浏览量和公众关注度有限,因此认为判令其承担最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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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者(八仙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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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23:10:14 | 来自 中国山东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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