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独托管7500 紫田网络超高转化播放器收cps[推荐]速盾CDN 免实名免备防屏蔽阿里云 爆款特卖9.9元封顶提升alexa、IP流量7Q5团队
【腾讯云】中小企福利专场【腾讯云】多款产品1折起高防 随时退换 好耶数据小飞国外网赚带你月入万元炎黄网络4H4G10M 99每月
香港带宽CN2/美国站群优惠中客数据中心 服务器租用联盟系统移动广告平台 中易企业专场腾讯云服务器2.5折九九数据 工信部正规资质
腾讯云新用户大礼包代金券高价收cpa注册量高价展示【腾讯云】2核2G/9.93起租服务器找45互联 随时退换阿里云 短信服务 验证秒达

[站长聚会] 洞察:法律答“疫”丨单位发了“口罩”异地返程能否隐藏看在明律师怎么说 [复制链接]
查看:49 | 回复:0

6150

主题

6150

帖子

0

积分

落伍者(一心一意)

Rank: 1

贡献
4
鲜花
0
注册时间
2008-11-30
发表于 2024-4-17 0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N1四环小月半:单位提供的口罩没有商标,没有密封,没有生产厂商,没有认证标识。我怀疑是批发市场产品我应该咋办在某种程度上,农村拆房赔偿明细表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群杰:
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个角度来考虑:
一、在防疫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口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由上规定可知,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及防护用品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那么,在防疫期间口罩是否属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一般认为,此处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特殊工种在劳动过程中必须穿着或佩戴的护具。口罩不属于以上法定义务规定的防护用品范围。但是根据2月7日人社部等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因此,对于积极返工的员工,在不能自行供给口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主动提供,以保证防疫期间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如果认为单位提供的口罩不符合质量要求怎么办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于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载明的标识及其他产品信息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对于作为特殊产品的口罩,行业又有明确执行标准。根据提问情况,基本可断定发的口罩不符合标准。如果造成损害,可向生产商、销售商提出赔偿。在此,建议您,首先提示保存购买口罩的发票等票据,其次,尽量避免佩戴明显不合标准的口罩,比较后,可就口罩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N2匿友:我已经在家呆了14天了 目前各项指标正常,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与社区登记时隐藏自己异地返程的行径吗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习律师贾燕丽:
您好,既然您这边已经经过14天的隔离并且指标也正常,那么更应当依法履行接受登记的义务。反之,未及时予以报告或者刻意隐瞒,被发现或被举报有异地返程的情况时,将会被有关部门问责,追究行政责任。
首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所以,作为公民个人,有义务接受登记,并依法如说明自己近期的外出记录,配合好相关人员的工作,不能因为一己之由而隐瞒外出情况,这样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首款之规定,隐瞒出行记录,可能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倘若接触人群不幸被感染,根据《刑法》首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将会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比较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利后果,律师建议您积极配合、社区的登记工作,不为自己或者他人增添不必要的烦忧。

问答内容来源:法律答“疫”平台

本平台是由检察日报正义推出,汇聚了来自检察机关、律师业、高校的诸多法律专业志愿者,为受疫情影响的公众免费解答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难题的免费公益平台。截止2月21日12:00,已有14位在明律师加入志愿者团队,在线答疑。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进入法律答“疫”平台提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论坛客服/商务合作/投诉举报:2171544 (QQ)
落伍者创建于2001/03/14,本站内容均为会员发表,并不代表落伍立场!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落伍官方微信:2030286 邮箱:(djfsys@gmail.com|tech@im286.com)
© 2001-2014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191号

浙ICP备11034705号 BBS专项电子公告通信管[2010]226号

  落伍法律顾问: ITlaw-庄毅雄

手机版|找回帐号|不能发帖?|Archiver|落伍者

GMT+8, 2024-5-2 10:33 , Processed in 0.129328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