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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乱占耕地建房一律限期拆除吗土地查处也得讲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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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者(一心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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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5: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凡是讲“一律”的,大多不靠谱】事实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依法行政重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事和法律。现中的情形是复杂的,那么在处置结论上也就谈不上什么“一律”。

譬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占地被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是“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由此可见,限期拆除未必是占地类违建的仅有处罚结果。从另一个角度上看,事分轻重,若经调查当事人的土地行为情节轻微,可依法不给予处理。(《自然资源处理办法》第26条第2项)

不过也必须承认,对于当事人而言,限期拆除和没收事上并太大区别,没收之后较为可能的处置方式仍然是拆除。

总之,高风违建万不可取,对新增用地行为零容忍,是现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待查处的态度。农民也好,投资者也罢,切勿往口上撞。

【土地查处能直接强制拆除吗】

答案当然是不能。土地查处再严格,也必须遵守《处理法》《自然资源处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未能限期拆除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查处的大致程序如下:

1立案,对正在施占地行为的,下达《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不少于2案件承办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开始前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根据案件的调查需要,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5现场勘测要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6案件承办人员提交调查报告;

7经审查行为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制作《处理告知书》;

8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9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没收、罚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救济权利且未履行决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催告,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遍存在的“双违”(既用地,又不符合城乡规划)情形下,应先适用《土地管理法》对占地行为予以处罚。《城乡规划法》并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县级都权强制拆除占地类违建,而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才能依据裁定具体施拆除行为。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吉01行终297号《行政判决书》中对这一处罚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详尽的论述,值得农民朋友注意。

吉林法院判例: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应适用土地管理法而非城乡规划法处罚

在明拆迁补偿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尽管当事人有权在相应的复议、诉讼中审查土地查处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但对查处占地这回事而言,体的意义远远大于程序。如果体层面当事人的房屋、养殖场确,仅在程序上“挑毛病”是不能躲过严厉的处理的。对于老百姓而言,“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不要干”是真的,不存在任何需要个案分析的特例。心存侥幸,结果只能是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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